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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站建设一条龙全包(非机动车主责赔机动车)对方是非机动车是主要责任,不赔我们修车钱怎么办,

       欢迎关注,欢迎使用本站收费类案检索文章均为真实案例,标题为裁判观点,碰到法律问题可在我的主页按需搜索如果需要案号,请关注后在具体文章下评论留言,随后私信       2022年2月3日8时10分许,左某某驾驶赣AEE****号两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南昌县八月湖路银亿上尚城5-2期路段与案外人熊*驾驶的赣某****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左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2月8日,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60121*********779号),认定:当事人左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熊*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人某乙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载明的保险报案时间为2022年2月4日16时59分,提供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该定损未告知左某某)载明案涉车辆扣残值定损金额为47000元、工时费金额4000元赣某****宝马轿车在南昌和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修理,维修费用51000元2022年2月11日,赣某****宝马轿车车主熊*向人某乙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并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地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人某乙公司,并授权人某乙公司向责任第三方追偿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21日,人某乙公司向南昌和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了维修费用等47000元、4000元

       人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左某某赔偿人某乙公司垫付的保险金3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左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故人某乙公司对左某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作为机动车一方的熊*对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左某某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为前提,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仅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方可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存在过错,原则上机动车一方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仅应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过错的具体程度,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对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根据其过错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看,左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在速度、硬度、重量、危险系数等方面远低于机动车,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从当事人的过错来看,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是该高速运输工具便利利益的拥有者及“高速危险”结果的控制者,其应尽到更高的警惕、注意、避险义务,故机动车驾驶人应是损害发生的行为主体及责任主体;从利益权衡角度来看,对非机动车一方予以倾斜保护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位阶,同时也能避免出现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或倒赔机动车的利益严重失衡的极端情况;从分散风险方面来看,机动车一方可通过投保相关保险转移风险,以此达到减轻损失的目的,而非机动车未购买保险,其分散风险能力远低于机动车综合以上因素的考量,结合本案事故原因、保险情况等,尽管左某某对于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但在其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的情况下,不宜支持驾驶机动车一方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即人某乙公司缺乏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据此,人某乙公司要求左某某赔偿所垫付的保险金35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人某乙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左某某赔偿其垫付的赔偿款357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左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左某某依法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未排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责任,没有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在有过错的情形下不需要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本案左某某闯红灯与熊*碰撞,左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并被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左某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非机动车侵权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否定左某某的侵权责任,违反民法典对侵权的基本规定二、原审法院判决不符合公平原则由于左某某闯红灯造成本次事故,熊*被保险车辆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已经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因左某某驾驶两轮电动从而认定熊*承担次要责任,明显是向左某某倾斜三、左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驾驶车辆为非机动车,一审判决认定其为非机动车证据不足四、江西省高院已经明确行人(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左某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在无法律规定左某某无需赔偿的情况下判决左某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改判。

       左某某辩称,其不需要承担该责任当时在交警部门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其不追究熊*的责任,熊*也不追究其责任       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左某某是否应向人某乙公司赔偿人某乙公司垫付的保险金35700元。

       关于该争议焦点,人某乙公司上诉主张左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并被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左某某应向其赔偿垫付的保险金35700元对此,二审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本案人某乙公司对左某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为涉案交通事故中作为机动车的一方对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左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法律并未对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根据其过错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一审法院在考量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当事人的过错、利益平衡、分散风险等因素,并结合本案事故原因、保险情况等,在左某某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未支持驾驶机动车一方对左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据此驳回人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人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